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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

发布日期:2019-03-11 内容来源于:http://www.sz-zhongx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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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鼓励企业增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除外)当年累计增加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资部分在颁发批准证书或完成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全部到账并完成验资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当年累计新增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到账后一次性奖励4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稳增长项目

1.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超过2.5亿美元且同比上年增幅超过50%、30%、15%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2.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进入吴江区前1-5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6-1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自主品牌培育与发展项目

1.获评苏州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新设出口研发中心和开发新产品的,按其当年相关投入费用标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品牌产品出口业绩,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拥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相关品牌推广活动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每年安排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境外参展、境外注册商标。

2.企业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全年海外成交实绩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为上年度出口在300-10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设立出口信用统保平台,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可以享受免费出口信用保险。

4.出口基地行业协会组织基地内企业抱团参加“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境外展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促进市场开拓商务交流活动的,按相关费用的90%标准给予奖励,全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出口优化项目

对企业出口版权、专利、软件以及文化、教育服务出口的,并且相应最终进口方为非关联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收汇,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一企业因版权、专利出口而获得的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


(六)公平贸易项目

1.企业参加境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纠纷调查、应诉、抗诉等活动,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境外投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2%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境外销售网点或办事处

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网点或办事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30%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4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境外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且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九)境外承包工程

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已按规定缴纳备用金,且在商务部系统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的,按其当年实际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属对外总承包工程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工程地点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再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带一路”国家的认定以国家权威发布为准。


(十)承接境外总承包工程

企业承揽境外总承包工程,已按规定缴纳备用金,且在商务部系统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的,按不超过其工程项下已付信用证(相关)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按不超过其已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费用的2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服务外包项目

1.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经认定,按区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收汇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上级部门有资金下拨并要求配套的,配套资金与该项奖励额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企业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按认定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跨境电商项目

1.支持创新创业。对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2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年度海关实际放行的包裹数量给予 1 元人民币/个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按照实际产生的跨境电商物流费用不超过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做大做强。对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实绩首次达到2500万元、4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30万(含前档)的奖励。

3.支持平台型服务企业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型服务企业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按照当年度新入驻且跨境电商实绩不低于100万元的的企业,按每入驻一家2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平台型服务企业资金发展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设立跨境O2O体验店(展示交易中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对境内外的设立跨境O2O体验店(展示交易中心)的,按年度给予租赁费用(设备投入)奖励,使用载体面积年均每50平方米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时间

每年年末或次年初。


三、补助政策

详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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