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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28 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15 日
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的工作意见(2017~2021 年)》(常政发〔2017〕7 号)文件精神,对照文件所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就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重点
针对我市广大存量企业,以实施降本增效、内涵提升、激发企业创新动力为目标,重点扶持实施“机器换人”及智能制造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两化融合建设、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小巨人”培育提升、“专精特新”产品培育、企业市场展、推动资本市场运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等各类项目。
二、奖励方式
积极探索政府扶持的新路径、新形式,采取贴息支持、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定额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创新券和企业转型服务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和“服务券”,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兑付相结合的办法,精准支持存量企业加快提升竞争力。
三、政策措施
(一)企业智能改造
1.“机器换人”项目。支持重点:对企业实施智能装备改造、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以贴息、服务券、产业基金的形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经信委)事后奖励是指企业实施“机器换人”项目,项目完成后,按照设备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设备投资额在 100 万元~500 万元的项目,按审计设备投入总额的一年期利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对列入市级、省、国家示范智能化企业(车间)的,在原贴息数额基础上分别增加10%、30%、40%;优先支持本地企业购买本地智能化制造设备,对购置本地设备的企业,在原贴息数额基础上增加 5%。对奖励额度超过 30 万元的“机器换人”贴息项目,50%直接兑付,以服务券形式兑付余下的 50%,用于项目后续智能化投入。建立项目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事前扶持是指企业通过智能化改造产业基金选择债权或设备租赁的方式实施“机器换人”,产业基金投资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对智能化改造设备投资 500 万元以上企业通过板块向经信委报送项目,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评估后,向基金办进行项目推荐。
2.智创生态圈建设。支持重点:对本土专业“机器换人”综合服务公司、落户我市的国内外优秀智能制造技术服务机构,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经信委)对注册在我市、主要从事智创研发和服务的机构,经省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系统集成商为本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集成项目的,经认定,对合同金额50 万元以上(含)的系统集成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额的 5%补助系统集成商。单个系统集成商当年度最高补助 100 万元。鼓励本市企业以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机器换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设备改造,以产业基金的形式扶持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菜单式培训、智能制造沙龙和智能制造专家问诊等专题活动,纳入年度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行动项目计划。
(二)企业两化深度融合
3.两化融合项目。支持重点:对企业采用智能设计、协同研发、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制造执行、产品检测、供应链管理(SCM)、生产性企业电子商务系统以及管控软件集成互联解决方案的项目,以贴息、服务券的形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经信委)对常熟市级以上两化融合企业的两化融合项目,按项目审计投入总额的一年期利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企业在原贴息数额基础上增加 10%、30%、40%;优先支持本地企业采购本地软件系统,对购置本地软件系统超过 5 万元的项目,在原贴息数额基础上增加 20%;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对贴息额度超过 30 万元的“两化融合”贴息项目,50%直接兑付,以服务券形式兑付余下的 50%,用于项目后续投入。对小微企业购买研发设计、财务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信息化软件,以服务券形式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4.信息基础设施。支持重点:信息化基础建设示范试点项目。(责任部门:经信委)对通过省级以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两化融合贯标、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互联网化优秀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级 50 万元,国家级 100 万元。
(三)“小巨人”企业培育
5.金融支持创新发展。鼓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深入对接苏州市信用保证基金,为“小巨人”培育企业提供单户 500万元及以下且期限 6 个月及以上的融资支持。银行实行优惠利率,担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 1.5%。落实好风险共担机制,基金、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 65%、20%、15%。(责任部门:金融办)
6.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重点: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企业给予政策性扶持。(责任部门:科技局)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由省财政给予 5~10%的财政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市级科技计划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科技助力专项计划,推动上市辅导期科技型企业加大项目研发和产业化,通过项目后补助、产业升级基金子基金科技创新产业引导基金或两者组合方式进行资助,单个项目后补助方式最高资助 100 万元,基金方式(债权或股权投资)最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
7.“科技小巨人”企业。支持重点:列入“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责任部门:科技局)以创新券形式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给予后补助,年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研发项目(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在产业化过程中发生项目贷款的,实施贷款贴息补助,额度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予以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小巨人”企业。支持重点:列入“小巨人”培育企业。(责任部门:经信委)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项目,在现有贴息数额的基础上增加 30%;对实施智能化(含自动化)改造、重大并购重组的项目,优先向产业基金公司进行推荐,由产业基金扶持发展;对当年新达到“小巨人”条件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给予 20 万元补贴;对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按照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以展位费的形式给予补贴。
9.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支持重点:企业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示范企业建设等。(责任部门:经信委、科技局、发改委)对获得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 150 万元、20 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经信委)对获得国家、省创新示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 100万元、20 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经信委)对获得国家、省工程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 150万元、20 万元的支持,经绩效评价后按服务券面额分档兑现资助。(发改委)对获得省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企业研究院、新型(重点)研发机构等认定的企业,以创新券形式分别给予 10~150 万元的支持。对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以创新券形式分别给予10~100 万元的支持。创新券经绩效评价后按面额分档兑现资助。对新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列入机制体制改革试点的大学研究院,通过市产业升级基金子基金新型研发公司基金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 30%进行投入。(科技局)
10.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个人)。(责任部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国标省级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 5~20 万元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给予不高于 1.3 万元资助;通过 PCT 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和授权的,分别给予每项 1~3 万元资助,每项发明专利资助限额为 12 万元;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不同规模的,给予 1.5~10 万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实现“零突破”的,首件再给予 0.2 万元资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给予第一专利权人10~50万元奖励;对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胜诉、在涉外和具有重大影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单一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 5 万元、30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50 万元。
(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11.“专精特新”产品。支持重点:常熟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产品认定企业。(责任部门:经信委)对获得常熟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给予 10~30 万元定额补贴,用于后续产品创新。鼓励有独特工艺、技术、配方,产品品质精良的“专精特新”产品实现产业化,对常熟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产品的产业化项目,以产业基金的形式扶持发展。
12.首台套重大装备应用。支持重点: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企业及本市自主创新重大装备应用。(责任部门:经信委)对获得国家、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本市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鼓励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的产业深化,以产业基金的形式扶持发展。
13.军民融合项目。支持重点:军民融合企业创建、研发创新项目建设等。(责任部门:经信委、科技局、发改委)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认证(含秘密、机密、绝密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军标、承制单位合格证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两化融合、“专精特新”培育等,在政策上给予优先立项、倾斜支持。(经信委)支持军民融合创新项目: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特种装备等领域成立军民融合创新联盟,对联盟成员单位为进入军品供应体系的技术研发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对新建军民融合创新合作平台及研发项目,通过产业升级基金进行支持。新项目注册成立公司的,以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形式进行投资,最高投资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对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科技局)
14.企业品牌建设。支持重点:品牌培育、并购。(责任部门:经信委、市场监管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支持企业培育、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引导企业加快创建国家、省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
15.质量奖及标准起草。支持重点:国家、省级质量奖,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起草等。(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每件奖励 200 万元;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每件奖励 100 万元;获得江苏省质量管理优胜奖和苏州市市长质量奖,每件奖励 50 万元;获得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件奖励 20 万元。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20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16.拟上市企业扶持。支持重点:工商登记、税务关系在本市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和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责任部门:上市办、经信委)对拟上市企业 IPO 成功上市的,给予 500 万元补贴。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 150 万元补贴;挂牌企业以IPO 方式实现转板的,再给予 350 万元补贴。拟上市企业在香港以H 股形式首发上市的,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补贴。拟上市企业到境外或香港以红筹形式上市的,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补贴。本市企业收购、控股异地上市公司,并将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 200 万元补贴。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等存量资产转增股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大的,可以申请缓征。从应纳时间算起,两年内缓征,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 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其中,拟上市企业在此期间内成功上市的,应于上市后一次性缴清;拟挂牌企业在此期间内发生股权转让的,应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本市企业委托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并取得AA级以上信用评级的,国内信用评级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国际信用评级一次性补贴 40 万元。
(六)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17.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重点: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改力度、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责任部门:经信委)对年度节能量大于 400 吨标准煤,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每吨标准煤 200 元补贴(以 5000 吨标准煤的补贴额度为上限)。此项目需经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并出具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对机电产品再制造和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按照技术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8.绿色领跑补贴。支持重点:绿色领跑类示范试点企业创建。(责任部门:经信委)对能效“领跑者”企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再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产品)、“能效之星”产品企业,每家企业补贴 5 万元;能源管理中心、低压或高压岸电系统、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按比例进行补贴;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淘汰通用落后用能设备、小容量岸电供电设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给予定额补贴;创建“能效之星”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分档定额补贴;节能宣传、执法、培训、节能技术示范推广、节能量核审、能评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19.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实施“关、停”落后产能企业。(责任部门:经信委)根据各板块“关、停”企业户数、腾出土地容量、节能减排效果、年度苏州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拨款”等因素综合评价,采取积分奖励方法,按照得分情况确定对各板块的年度奖励额。
20.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支持重点: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技改项目、科研项目。(责任部门:经信委)新建项目按照审计设备投入总额的 5%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审计设备投入总额的 1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墙材企业、科研院所申报的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方面的科研项目,按照审计研发总金额的 5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七)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21.并购重组项目。支持重点:传统优势企业并购重组科创型企业。(责任部门:经信委)建立全市并购重组重点项目库并定期更新,为并购意向企业搭建信息平台,拓宽信息渠道。筛选传统优势企业对本市科创型企业并购重组项目,推荐给发改部门,列入企业并购基金扶持目录择优支持。
22.市场开拓项目。支持重点:对国内重点展会参展企业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经信委)发布年度市场开拓计划,按照不同展会类别对参展企业实施专项补贴。补贴标准:免除展位费的展销会,按照参展面积补贴300 元/平方米,需要自费特装的,额外增加 100 元/平方米;需缴纳展位费的展销会,按照展位费的 50%补贴。同一年度内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3.“制造+服务”项目。支持重点:对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经信委)对获得国家、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 150 万元、20 万元的支持。对获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给予 20 万元的支持。
(八)扶持小微企业进规模
24.小微企业进规模库培育项目。支持重点:列入小微企业进规模培育库。(责任部门:经信委)在培育库内的小微企业当年度进入规上企业库,其购买第三方所提供的智能改造、信息化应用、管理咨询和人才培育等定制化服务的,以服务券形式对企业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5.扶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重点:推动服务平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责任部门:经信委)每年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服务平台进行评审确认。设立专项资金,采用政府贴 1/3、平台企业让 1/3、中小微企业出 1/3。中小微企业和示范平台企业签订一年的服务合同,先支付 2/3 的年费,使用一年后,将政府补贴拨付给平台企业,再由平台企业返还中小微企业 1/3 费用。政府补贴对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3 万元,同一中小微企业最多可享受补贴 2 次。
26.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重点:公共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专项服务项目实施。(责任部门:经信委)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星级)认定的服务机构,以及平台用于能力建设和服务的投入,给予配套性定额补助;对公共服务机构实施的中小微企业导入管理咨询示范项目,以服务券形式给予补贴;对实施扶助中小微企业专项行动项目的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
27.加大融资服务力度。支持重点:列入小微企业进规模培育库的企业。(责任部门:金融办)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供信用贷款、信用保证、信用保证保险、信保基金增信、投贷(保)联动组合产品、联合授信、共保产品、并购重组、集合债券、境外发债等各项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满足率。
上述小微企业须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享受政策奖励。
(九)其他
28.经管人才培养。支持重点:经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培训。(责任部门:经信委)对由上级和本市部门组织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境外培训和列入市主体班次的国内高校(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按照培训费用给予最高 50%的培训补贴,境外培训每人补贴不超过5 万元、国内高校(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每人补贴不超过 2 万元。参加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每人补贴3000 元。(费用由市人才经费兑付)
29.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本市以往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30.本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