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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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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7 内容来源于:http://www.sz-zhongx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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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技规〔2018〕36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江苏产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促进研发服务产业发展,培育研发型企业,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研发型企业(以下简称省研发型企业),是指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在江苏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市场导向、鼓励自主创新、重在研发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省研发型企业的具体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培育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文公布培育的省研发型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担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省研发型企业备案;

(三)负责遴选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工作;

        (四)负责对省研发型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省研发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上年度受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的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少于500万元。

第八条 省研发型企业培育采取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受省科技厅委托,每年由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网上申报平台,在线填报《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

第十条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为省研发型企业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列入培育的省研发型企业,其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失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自获得省研发型企业资格年度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省研发型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一定奖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地方给予培育支持。

第十四条 省研发型企业全职聘用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各地可按企业的实际贡献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对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安排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省研发型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省研发型企业资格后,应每年在网上平台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研发型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不再符合培育条件的省研发型企业,应及时提请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培育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研发型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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