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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5 内容来源于:http://www.sz-zhongx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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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局、财政局,园区经发委:

为贯彻落实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商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5〕34号)和《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和创新发展的若干商务政策措施》(苏府办〔2017〕190号)、《关于推进服务外包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17〕191号)、《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15〕40号)、《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所辖相关企业进行专项资金申报。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项资金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至附件4,相关表格可从市商务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企业需登录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网址:http://58.210.114.17/WebHall/WebIndex.aspx),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上报成功后打印盖章与项目申报所需材料一并报送至各属地商务部门。

三、各区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资金申报工作,有关单据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做好初审把关,确保申报质量。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并填报《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汇总表》(附件7)。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需登录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

四、各区要完善和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所属企业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五、专项资金申报时间要求。请各区于4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材料(一式一份)和汇总表报送给市商务局相关处室,将《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汇总表》(需按顺序附企业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报送给市商务局财务处,将联合申报文件报送给市商务局财务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

六、各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安排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各部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市商务局、财政局各相关处室。


附件:1.苏州市商务转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苏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3.苏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4.苏州市会议展览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5.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6.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7.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汇总表

 

 

 

苏州市商务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7日


附件1

苏州市商务转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无违法和违规行为;

(三)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业务统计、税收管理在苏州市辖区内。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均需提供“苏州市商务转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资金申报。

所有申报材料(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出口(进口)报关单、银行收汇凭证、发票等明细材料的项目,需报送明细材料汇总表,汇总表与明细材料需对应。

申请各类项目资金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一款参加国际展会补贴的企业,需提供摊位确认书,收费通知,发票,付款凭证,出国凭证(机票、签证页和出入境签章的复印件等)。

申请《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二款参加国内展会补贴的企业,需提供摊位确认书,收费通知,发票,付款凭证。

(二)申请《政策措施》第三条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政策性保险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保险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申请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租赁保险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市商务局以相关保险公司盖章确认的年度企业缴纳保费清单作为审核依据。

(三)申请《政策措施》第四条国际服务贸易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合同,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注有版权、专利、软件、文化和教育服务收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相关版权、专利证书,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请《政策措施》第五条参加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补贴的企业,需提供案件结案公告,案件应对情况说明,律师代理协议、律师付费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政策措施》第六条对进口商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补贴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立案公告,案件应对情况说明,律师代理协议,律师付费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政策措施》第七条商务部产业安全数据库样本企业补贴的企业,需提供省商务厅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申请《政策措施》第八条市级公平贸易预警点补贴的企业(行业协会),需提供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当年获批预警点提供批准文件)。

(八)申请《政策措施》第九条境外投资奖励的企业,需提供: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上一年度获得资金的绩效报告;3、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5、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6、资金、设备、实物投入证明,海关和外管等部门出具的报关和付汇证明。其中,境外投资汇款证明包括:资金汇款申请单(资金汇款申请单中应注明为投资资本金或境外投资款汇出,无注明或者为贷款、借款应提供相关原因说明及外汇管理部门的佐证材料)、加盖银行红章的汇款凭证或银行对账单原件。再投资项目须提供汇往再投资目的地的汇款凭证。以设备进行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7、境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境外注册时间,境外经营地址,实际资金和实物投资额特别是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经营状况、利润回报情况等,境外企业获取境外资源或带动国内出口或获取技术、品牌等方面情况)、境外企业建设或经营现场图片;8、投资合作项目合同(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签约及生效时间签字页等;如是新设投资,无相关合同,须提供境外公司章程);9、企业在商务部对外投资统计系统中的填报数据截屏。

(九)申请《策措施》第十条境外资源开发补贴的企业,需提供: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上一年度获得资金的绩效报告;3、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5、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6、资金、设备、实物投入证明,海关和外管等部门出具的报关和付汇证明。其中,境外投资汇款证明包括:资金汇款申请单(资金汇款申请单中应注明为投资资本金或境外投资款汇出,无注明或者为贷款、借款应提供相关原因说明及外汇管理部门的佐证材料)、加盖银行红章的汇款凭证或银行对账单原件。再投资项目须提供汇往再投资目的地的汇款凭证。以设备进行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7、进口资源海关报关单,全程运费发票,原产地证明;8、境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境外注册时间,境外经营地址,实际资金和实物投资额特别是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经营状况、利润回报情况等,境外企业获取境外资源情况)、境外企业建设或经营现场图片。9、投资合作项目合同(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签约及生效时间签字页等;如是新设投资,无相关合同,须提供境外公司章程);10、企业在商务部对外投资统计系统中的填报数据截屏。

(十)申请《政策措施》第十一条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奖励的企业,需提供: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上一年度获得资金的绩效报告;3、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5、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6、资金、设备、实物投入证明,海关和外管等部门出具的报关和付汇证明。其中,境外投资汇款证明包括:资金汇款申请单(资金汇款申请单中应注明为投资资本金或境外投资款汇出,无注明或者为贷款、借款应提供相关原因说明及外汇管理部门的佐证材料)、加盖银行红章的汇款凭证或银行对账单原件。再投资项目须提供汇往再投资目的地的汇款凭证。以设备进行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7、境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境外注册时间,境外经营地址,实际资金和实物投资额特别是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经营状况、利润回报情况等,境外企业获取境外资源或带动国内出口或获取技术、品牌等方面情况)、境外企业建设或经营现场图片;8、投资合作项目合同(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签约及生效时间签字页等;如是新设投资,无相关合同,须提供境外公司章程);9、企业在商务部对外投资统计系统中的填报数据截屏。

(十一)申请《政策措施》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补贴的企业,需提供:1、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统计数据截屏;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完成部分验收报告复印件;3、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红章)、银行对账单原件;4、境外企业建设或经营现场图片;5、境外总承包项目须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复印件(12月1 日前项目)或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12月1日后项目);6、国家两优贷款合同复印件,提取银行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7、上一年度获得资金的绩效报告;8、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境外承包工程中方工作人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1、对外承包工程合同;2、与外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4、外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合同、发票、付款凭证;5、劳务人员护照首页及出境章页复印件;6、《培训证》复印件。

(十二)申请《策措施》第十四条外派劳务补贴的企业,: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及外派劳务人员备案表;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劳务人员护照首页及出境章页复印件;4、《培训证》复印件。

(十三)申请《政策措施》第十六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或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试点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列入试点企业的证明材料,以及开展试点业务的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政策措施》第十七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补贴的企业,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评分表,升级改造项目情况说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升级改造支出相关票据(复印件),效果图片。

(十五)申请《政策措施》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评分表,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升级改造支出相关票据(复印件),效果图片。

(十六)申请《政策措施》第十九条中央厨房建设和连锁网点拓展补贴的企业,需提供:1、项目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背景、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投入产出分析等情况);2、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餐饮门店(老年助餐点、团膳服务场所)明细表;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项目投资明细,投资决算报告和相应的财务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5、中央厨房平面图。图上标注各功能区名称和面积;6、连锁门店提供门店营业执照、营业额等证明材料;7、服务合同(需注明服务人数)。

(十七)专项资金审核机构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其它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附件2

苏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关于推进服务外包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办〔2017〕191号)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苏州市区范围内;

2、企业已按国家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3、企业近两年在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申报类别

1、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业务的奖励资金;

2、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在岸业务的奖励资金;

3、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百强、国内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奖励资金;

4、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奖励资金;

5、对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的补贴资金;

6、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接包中心的补贴资金。

以上各类申报资金项目均针对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业务,对已申报过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申请企业(机构)需提供 “苏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资金申报。

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收汇凭证、发票等明细材料的项目,需报送明细材料汇总表,汇总表与明细材料需按顺序对应。

申请各类项目资金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业务的奖励

1、2016年度、2017年度服务外包离岸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结汇转帐贷方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服务外包合同等);

2、2016年度、2017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二)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在岸业务的奖励

1、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单笔合同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在岸服务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凭证、银行转帐贷方凭证等),单笔合同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在岸服务外包合同最多可提供3份;

2、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7年

度企业审计报告。

(三)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百强、国内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奖励

1、列入近两年“财富”世界500强、“IAOP”全球服务外包百强、“中国投促会”国内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名录的证明材料;

2、企业工商注册后,已完成部分实际出资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7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四)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奖励资金

1、2017年被评为“江苏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证明材料;

2、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7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五)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补贴

1、2017年实际使用并经当地通讯经营企业确认的国际通讯专线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

2、2017年国际通讯专线费用汇总表;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7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六)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接包中心的补贴

请参照商务转型申报指南第八条统一申报。


 

附件3

苏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内;

(二)业务经营正常,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无违法和违规行为;

二、申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均需提供 “苏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申请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资金申报。

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收入、支出等明细材料的项目,需报送明细材料汇总表,汇总表与明细材料需对应。

申请各类项目资金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第一条:需提供企业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服务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2017年度财务报表。

(二)申请第二条:需提供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纳税证明,2016-2017财务报表(有电子商务营销栏目,说明企业电子商务营销平均增长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网上交易额及证明材料。附:网上交易确认单,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

(三)申请第三条:需提供企业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平台建设运行情况、ICP备案证明材料,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含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及设备投入发票,网上交易额和入驻企业数证明材料。附:网上交易确认单,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

   (四)申请第四条:需提供平台建设运行情况、ICP备案证明材料,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含网上交易用户数、服务费收入凭证等)

    (五)申请第五条:需提供平台建设运行情况、ICP备案证明材料,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网上交易额及证明材料。附:网上交易确认单,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

(六)申请第六条: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开展情况,2017年财务报表。对申请第三方交易清算平台奖励的,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重点说明平台日均资金流量和年度交易支付总额,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数。附:平台后台打印的用户名册,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总的页码数、总户数、总资金流量金额)。

    (七)申请第七条: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文件,房产证明文件,园区规划建设布局图,园区发展概况,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册(签约协议),2017年财务报表。

(八)申请第八条: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平台建设运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设备投入发票)。

(九)申请第九条:需提供企业与跨境试点区域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建设运营情况,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设备投入发票)。

(十)申请第十条:需提供企业ICP备案证明材料,平台建设运营情况,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网上交易额及证明材料。附:网上交易确认单,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

(十一)申请第十一条:需提供企业与代理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名册,2017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及企业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代理服务费收入确认情况)。

(十二)申请第十二条:按市发改委通知申报。

(十三)申请第十三条:按市相关部门通知申报。

(十四)申请第十四条:需提供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对应人员的社保缴纳凭证,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培训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2017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及企业纳税证明。

(十五)申请第十五条:需提供标准化试点(示范)相关证明文件,2017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及企业纳税证明。

(十六)申请第十六条: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另需提供2017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及企业纳税证明。

(十七)申请第十七条: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说明

(一)申报单位应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对应的材料及报表。

(二)申报单位应无保留接受市财政、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进行核查,并进入服务平台管理后台进行即时查验和用户回访。

    (三)根据需要,如需增加相应补充材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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